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咨询电话:17801331086

首页 关于京杰 专业领域 经典案例 律师团队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司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诉至法院,最终调解解决。

来源: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430次

2024年8月22日14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辅路,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逃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驾驶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案件亮点:案件起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及二次手术均由司机个人赔偿,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虽然刑法和交通法规中都有相关条文。但由于逃逸存在多种类型,如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阐述了逃逸的事实,但未明确为逃逸行为等,导致对于逃逸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一种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所述内容并不必然代表最终事实。法院并不因责任认定书未确定逃逸事实而影响判定,对于“逃逸”行为,须通过具体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对于没有明确使用逃逸词语的,但是使用了“驶离现场”或者“离开现场”等表述认定当事人行为的,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逃逸。驶离现场与逃逸在客观表现上与逃逸本身并无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是驾驶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主要的裁判规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驾驶人否定构成逃逸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的,通常应当认定驾驶人构成逃逸。保险人以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逃逸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除非保险人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一般应予支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构成逃逸的,保险人主张驾驶人构成逃逸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构成逃逸情节。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索赔是专业性、技巧性和服务性的结合,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处理,只有专业的律师才能帮伤者评估赔偿范围,有理有据地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为伤者利益最大化保驾护航。


上一条:交通事故如何不需要诉讼还能快速拿到赔偿款?
下一条: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一定要做三期鉴定吗?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 成功案例

友情链接:

中国普法网 中国律师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法院网

服务热线:178013310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1期2单元1108、1109室

手机:17801331086

网址:http://www.bjjjls.cn

首页

关于京杰

专业领域

经典案例

律师团队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2023018988号-1    技术支持:博悦起点科技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电话:17801331086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回到顶部

专业律师团队

5分钟解决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