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朱永军(8月1)
成功案例:交通事故,保险仅有总公司,经过京杰努力争取,确定分公司管辖,家属十分满意!
2025年01月07日18时05分,丁某驾驶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102国道与燕昌路交口由西向东向南行驶时与朱某驾驶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家属事故后委托京杰律所,跟案律师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以及意愿倾向,快速制定方案并积极跟进,在后续赔偿协商过程中,因涉及保险公司理赔,且事故车辆投保公司为北京分公司,与事故发生地(河北)不一致,引发了关于案件管辖权的争议。但跟案律师积极沟通并未因此陷入僵局,通过电话录音证据固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在行政认定(交警责任划分)、行业参与(保险公司理赔)与司法确认(法院调解)三个环节之间形成了有效衔接。最终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既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又避免了进入复杂的审判程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多元解纷机制在交通事故领域的生动实践。
律师建议:伤者在受伤后对伤情状况不了解,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处理:建议咨询交通事故律师,能帮您评估赔偿范围,有理有据地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保驾护航。
